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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网讯(通讯员 陈险峰)7月1日,笔者从县物价部门获悉,为保证县城污水厂的正常运行,切实保护城市生态环境,根据《湖北省定价目录》、《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征收使用暂行办法》(省政府第313号令)、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“县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0.80元/立方米”的相关规定,以及县政府《关于物价工作的办公会议纪要》(专纪[2008]50号)精神,县城污水处理费将从7月起执行新的征收标准,具体事项如下:
1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0.30元/立方米提高到0.80元/立方米。
2、特困职工、城镇低保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内的,仍执行调价前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.92元/立方米,超出部分按现价执行。
3、本次价格调整从2008年7月抄见水量开始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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